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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关于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以下简称《健康标准》),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河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是评价学生体质健康等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监督《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体育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体育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体育工作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将实施《健康标准》整体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实施《健康标准》整体工作,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和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汇总、核准免于测试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存档。

(二)根据《健康标准》规定,负责因病、残不能参加《健康 标准》测试学生的相关手续办理和成绩登统。

(三)负责服兵役、休学、降级、出国留学、调专业等学生的信息和成绩管理。

(四)负责组织学生身体素质的测试、成绩评定、补考、各项成绩的汇总和公布。

(五)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工作。

(六)按学年制定《健康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预案和防护措施,严防伤害事故发生。加强监督,推进身体素质练习进教案、进计划、进课堂、进总结常态化。

(八)利用线上视频对学生进行测试项目、方法、要求的介绍。通过专栏宣传《健康标准》,使学生了解《健康标准》的内容、重要性和意义。

(九)总结梳理《健康标准》实施过程中学生测试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对策,进一步提高《健康标准》测试工作水

(十)对《健康标准》实施结果和测试数据进行汇总,组织专项研讨,将专项研讨结果报校领导、相关部门和各学院。

(十一)开展《健康标准》成绩数据的填报工作,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将《健康标准》测试数据上传至“国家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十二)对每学年的测试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进行建档保存。

第七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安排测试时教学调、停课工作。

(二)协调各学院做好《健康标准》的宣传、监管、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学生在《健康标准》测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等情况的处理工作。

(四)提供学生信息数据,安排《健康标准》测试、补测时间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职责

(一)负责将学生《健康标准》评定成绩纳入评优、评奖参评条件。

(二)将学生的《健康标准》评定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三)协调各学院做好《健康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学生在《健康标准》测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等情况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职责

负责将实施《健康标准》的专项测试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确保测试经费到位。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负责对实施《健康标准》所需的器械、器材等设备的购置、 更新和调配,确保《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校医院职责

(一)负责汇总、上报存在健康隐患的学生信息。

(二)对因病、残不能参加《健康标准》测试的学生,出具免予执行《健康标准》的医学鉴定。

(三)负责《健康标准》测试期间现场安排医护人员值班和急救医疗器材。

第十二条 各学院职责

(一)负责实施《健康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学生 按要求参加《健康标准》各项目的测试。

(二)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测试期间现场的协调、学生管理以及突发情况的处理。

(三)负责具体落实《健康标准》,切实执行国家、学校的有关政策要求,真正实现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目的。

(四)负责审核因病、残不能参加《健康标准》测试学生的相关手续办理。

(五)组织新生上传1寸电子版照片,照片注明学生姓名、学号。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运动竞赛等多种锻炼形式,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体育工作部、财务处、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校医院等部门及各学院应把《健康标准》实施工 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学院督促和指导 学生上好体育课,加强测试项目的平时锻炼,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状况。测试前,请学生确认个人身体状况, 适宜运动者方可参加测试。因病、残可以申请缓测或免测,如有 隐瞒而出现意外情况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测试项目与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健康标准》要求,大学生测试项目共有以 下几项: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坐位体前屈、50米、立 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800米(女)、1000米 (男)。

第十六条 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 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 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 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第四章测试方法与测试组织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须严格执行《健康标准测试方 法》(附件1)及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健康标准》测试和补测每学年各进行一次,一 般安排在每年的4-6月份(2-4年级)和10-11月份(1年级) 进行。测试和补测时间由体育工作部与教务处商定后统一安排, 由体育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残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健 康标准》的申请,因病需出具三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因残需 出具残疾证明,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 表》(附件2),经学生所在学院、校医院、《健康标准》领导小 组办公室核准后,可暂缓或免予执行《健康标准》,相关材料须 存入学生档案。因病、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健康标准》 的病、残学生,毕业时《健康标准》成绩注明免测。服兵役、出 国留学和休学期间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证明,视为免测; 此类学生在校期间每年的《健康标准》测试成绩需达到50分, 未达到50分学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仍未达到50分,不能毕业。

申请免测材料要求:

(一)《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一份,三 级及以上医院三个月以内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或 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诊断证明书要求:1.明确诊断病情及医生建议;2.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三)《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填写要求:1.按要求逐一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并签字盖章;2.《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原因一栏填写要求须与病情诊断一致。

第五章成绩评价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参加 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 59.9分及以下的学生,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 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因病、因事等原因未参加正常 测试,并办理缓测的学生,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成绩 为本学年度成绩。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得 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学生毕 业时,《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不能毕业。因病、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健康标准》的病、残学生,仍可参加 评优与评奖。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校体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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