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按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进行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类型。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港澳台侨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学校完成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国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0及以上;
2. 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均在 70分及以上且学位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在校期间获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 (PETS3 )笔试成绩合格者;
3. 通过学校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办理本科毕业手续时申请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 1 年内申请学位。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我校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1.80及以上;
2. 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第五条 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条件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主修专业在满足第四条要求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1. 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 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 一)不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并提交教务处、继 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复审。
第九条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对拟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上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宣布 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无效,同时将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 育信息网(学位网)上予以撤销:
( 一)在申请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作假等行为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对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因不符合第四条的第(二)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将学士学 位授予信息上传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
第十六条 学位信息上报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 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
第六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所在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 出不受理其申请学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 在收到复核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对业务主管部门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和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河北科技大 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20 年及之后入学学生。2020 年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河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 学位字〔20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